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合同原则转化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详细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企业在履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原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保险合同原则》)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清晰如下:
一、关于《保险合同原则》初次履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核算交纳公司所得税时,共同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原则》为根底,依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则作交税调整并核算交纳公司所得税。
企业初次履行《保险合同原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2026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两种办法可自主挑选,一经挑选不得更改。
初次履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间,企业履行《保险合同原则》为根底核算的应交税所得额与已申报的应交税所得额的差额,计入2026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两种办法可自主挑选,但应与前款挑选的办法共同,一经挑选不得更改。
二、关于2026年度及今后年度为初次履行年度的企业,在核算交纳公司所得税时,自初次履行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原则》为根底,依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则作交税调整并核算交纳公司所得税。
企业因履行《保险合同原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初次履行年度应交税所得额,或自初次履行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两种办法可自主挑选,一经挑选不得更改。
三、现行方针规则的交税调整事项,除有特别规则外,可在事项产生当年一次性交税调整,不再在今后年度重复调整。
现行方针规则的税收优惠事项,除有特别规则外,可在事项产生当年一次性享用优惠,不再在今后年度重复享用。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履行。履行本公告的企业不再履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开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时间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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